发布于 2024-06-05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构成。涉密信息系统是指处理重要、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国家秘密保密信息system,保密信息网络系统,涉军导弹系统,涉国家保密科研项目的信息系统等。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涉密信息系统既可以是网络,也可以是涉密计算机单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
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涉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规划设计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并按照不同强度的防护要求进行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
1、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最终实现业务连续性。
2、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信息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3、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信息系统和信息资产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破坏、干扰或泄漏的一系列措施和实践。它涉及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损失、泄露和破坏。信息安全的目标是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以防止恶意活动和不良影响。
4、即信息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或丢失的特性。数据的完整性是指保证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和信息处于一种完整和未受损害的状态,这就是说数据不会因为有意或者无意的事件而被改变或丢失。